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作者:曾偉律師團隊 更新時間 : 2023-04-25 瀏覽量:185
鐘某、吳某等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案 號:?。?015)深寶法刑初字第3398號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年09月21日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深寶法刑初字第3398號
公訴機關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鐘某,男,漢族,住遵義市赤水市。
被告人吳某,男,漢族,住宜賓市珙縣。
辯護人曾某,廣東xxxx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鄭某,男,漢族,住廣安市廣安區。
辯護人劉某,廣東xxxx事務所律師。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羈押,同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F押于深圳市寶安區看守所。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寶檢刑訴(2O15)4352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吳某、鄭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被告人同意,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海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某、吳某、鄭某及辯護人曾偉、劉發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中旬開始,被告人鐘某在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步涌社區出租屋開設賭場牟利,并在該賭場內以賭“三公”的形式招攬賭客進行賭博。2015年5月11日開始,被告人吳某參與進來,與鐘某一起經營該賭場。另有被告人鄭某在該賭場內負責洗牌和抽水。2015年5月15日22時許,民警接到群眾舉報后將該賭場查獲,現場查獲參賭人員24人,賭資64,820元人民幣,賭具撲克牌一副。經查,吳某與鐘某共同獲利21,000元人民幣,鄭某獲利6,000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被告人鐘某、吳某、鄭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認證之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吳某、鄭某無視國家法律,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鐘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一次性繳納。)
三、被告人鄭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一次性繳納。)
四、扣押在案的賭資人民幣64,820、賭博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黃正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王璇(兼)
書記員 曾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