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親子關系糾紛及相應損害賠償
作者:劉冬 更新時間 : 2023-04-25 瀏覽量:123
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吉0102民初3459號
原告:蔣1,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冬,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1,女,
被告:蔣2,女,
法定代理人:盧1(系蔣2母親),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蔣1與蔣2不存在親子關系;
2、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盧1返還蔣1為蔣2支付的撫育費共計148718.54元;
3、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盧1向蔣1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五萬元;
4、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盧1承擔本案訴訟費、司法鑒定費。
法院認定:依據吉林省人口生科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蔣1與蔣2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既然蔣1與蔣2不存在親子關系,那么蔣1主張盧1返還自蔣2出生以來蔣1為蔣2支付的生產費用、撫育費、保險費、離婚后撫養費,符合一般大眾道德認知,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盧1所需返還的撫育費數額,本院認為應按自20X年X月X6日蔣2出生之日起至20X年X月X日蔣1與盧1協議離婚之日止,蔣1工資總計收入275569.19元的30%計算,即82670.75元;關于蔣1為蔣2購買的保險費用合計11461.18元,應由盧1返還給蔣1;關于盧1生產蔣2的醫療費5740.25元,當時由蔣1支付,應由盧1返還給蔣1。關于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蔣1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每月20日每次向盧1的母親微信轉賬蔣2的撫養費2000元,共計12000元。以上金額合計111872.18元。關于盧1抗辯蔣1支付的生產費用及部分保險費用,系蔣1與盧1的夫妻共同財產,本院認為,蔣1與盧1已經協議離婚,并對財產進行了處理,若盧1認為還有未處理的部分,可另案告訴。關于蔣1主張其在2019年5月12日向盧1的母親微信轉賬1000元系蔣2的托兒費及2019年6月21日-10月20日向盧1的母親微信轉賬共計10000元系蔣1與盧1分居期間蔣1轉給蔣2的撫育費,本院認為,上述期間蔣1與盧1尚未離婚,且蔣1并無證據證明上述錢款系蔣2的托兒費或撫育費,本院無法支持蔣1的該項訴訟請求。蔣1若認為盧1的母親取得上述錢款沒有法律依據,可另行告訴。關于蔣1花費的司法鑒定費4800元,本院認為應由盧1負擔。
關于蔣1主張盧1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本院認為,無論盧1出于何種主觀意識,客觀上蔣2并不是蔣1的親生子,盧1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對蔣1的精神上造成痛苦,對于蔣1的上述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如下:
一、蔣1與蔣2不存在親子關系;
二、盧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返還蔣1111872.18元;
三、盧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蔣1支付司法鑒定費4800元;
四、盧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蔣1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五、駁回蔣1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