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相關條款
作者:劉冬 更新時間 : 2023-05-11 瀏覽量:166
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吉0103民初149號
原告:黃某,男, 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XX,吉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女, 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冬,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請求撤銷原、被告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并對房產和債務進行重新分割。
……………………
本院認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在審理后,如未發現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本案中,黃某雖主張其與張某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受張某欺騙,且協議簽訂時自己并未知悉財產分割的內容,但是就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來看,尚未充分證明其主張,且雙方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充分知悉辦理離婚手續的后果。按黃某所述,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張某尚在高校就讀,相關生活支出均由黃某負擔,其在離婚協議中將財產均分配給張某,并承諾承擔其名下債務,亦是對自己財產及權利的處分。在未能證明其與張某在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本院對于其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訴請不予支持。對于黃某要求重新分割其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案涉房屋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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