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到2017年期間,鄧某使用期控制的北京億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幗某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北京華某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聚某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伙同其招募的陳某、吳某某、秦某、成某、于某、王某、馮某、巴某等人,在某市區等地,利用借款人繼續借款的心里,以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手續為名,騙取借款人的房產或者財產。期間,為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鄧某指使并糾集陳某、王某等人,使用暴力、恐嚇、騷擾、侵入借款人住宅等手段,強行將借款人及其親屬驅趕出住宅。
一、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間,鄧某伙同陳某等人誘使繼續借款的張某某簽署售房委托公證書等材料,騙取張某某603號樓503房屋(鑒定價值3038600元),造成張某某損失1338600元。
二、2015年7月至11月期間、鄧某伙同吳某某、秦某、陳某等人誘使李某某簽署售房猥瑣公證書等材料,騙取李某某16樓5單元401房屋(鑒定4807400元),造成損失1282745元。
三、2015年11月,鄧某伙同吳某某、馮某于某某、成某等人哄騙繼續借款的張某珊將房產過戶到鄧某控制的北京華某某商貿有限公司、騙取張某珊14樓5單元101房屋(鑒定2084600元)、造成張某珊損失1220602元。2015年12月22日至23日,鄧某指使并糾集陳某、王某某等多人到張某珊家中,對張某珊及其家人采取辱罵、恐嚇、騷擾、毆打等手段,將張某珊及其家人強行驅離房屋、2017年9月,成某某將房屋出售個人所得3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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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策略
辯護律師接到當事人家屬委托后,首先去看守所會見了當事人馮某、向其了解案件情況,讓馮某自己描述整個事情經過是怎么樣的,然后辯護律師再判斷馮某某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
根據馮某的供述,馮某的朋友鄧某糾集了一些朋友,經常向不特定人放貸,并利用借款人急于借款的心里,偽造相關方面的手續等手段,將借款人的房產過戶到鄧某掌握的公司名下或者其他放貸人名下,然后對房產進行處置。造成借款人借款金額和償還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數額不成比例。
根據馮某的描述,辯護律師判斷,本案應該是涉嫌詐騙罪、即套路貸?,F在主要看馮某做了哪些事情,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了什么作用。根據檢察院階段閱卷,辯護律師認為,馮某的犯罪較輕、參與犯罪活動較少、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只是一個小角色。通過和馮某溝通,庭審過程中,辯護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馮某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
2、馮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
綜上所述,應該對馮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檢察院指控馮某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馮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對其減輕處罰。馮某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因為馮某量刑在三年以上,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詞條辯護意見未與采納。
馮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