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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
2017年3月13日,被害人張XX在網絡上被他人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西安市雁塔區杜XX一 民房五樓房間內的傳銷組織,被告人杜XX指使被告人上官趙X、 沈X給張XX上課,要求張XX交納2800元加入該傳銷組織,并對其進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后張XX趁被告人不備發微信求救,民警于3月22日將張XX解救,并將杜XX、上官趙X、沈X抓獲。
公訴機關建議對三被告人判處一年左右有期徒刑。
被告人杜XX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辯稱杜XX系從犯、初犯且有被脅迫的情形、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悔罪,建議法院對杜XX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判處六個月以下拘役或者緩刑。被告人上官趙X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所犯罪名沒有異議,辯稱上官趙X系受害者、初犯、偶犯、被脅迫參與犯罪、當庭自愿認罪、愿意繳納罰金,建議法院對上官趙X判處六個月內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沈X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辯稱沈X系受害人、從犯、初犯、偶犯且在脅迫下犯罪、社會危害性小、當庭自愿認罪、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法院 對沈X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并適用緩刑;被告人沈X的辯護人提交一份被害人的諒解書證明自己的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被告人杜XX、上官趙X、沈X結伙非法限制他 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屬共同犯罪。西安市雁 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杜XX的辯護人辯稱,杜XX系初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悔罪的意見屬實,予以采信;其他辯護意見缺乏依據,本 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上官趙X的辯護人辯稱,上官趙X系初犯、偶犯當庭自愿認罪的辯護意見屬實,予以采信;其他辯護意見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沈X的辯護人辯稱,沈X系初犯、偶犯、當庭自愿認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意見屬實,予以采信; 其他辯護意見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信。結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 罪中的地位作用、非法拘禁的起因、時間等情節,對三被告人綜 合后予以量刑。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依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XX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 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止 )
二 、被告人上官趙X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 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至2018年1月21 日止 )
三、被告人沈X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 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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