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辯護,獲判緩刑
作者:王思軍 更新時間 : 2023-04-25 瀏覽量:156
前期辦理的一件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刑事案件順利結案,經過辯護,當事人最終被判處緩刑,避免了進監獄服刑的尷尬。
先看一下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刑法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我辦理的該起案件中,當事人周某系因為經營建材生意,需要向客戶開具發票,聽說濰坊當地有稅收優惠,但必須是濰坊本地人注冊的公司才能享受。因此周某等人就聯系到濰坊當地的一個中介王某,由王某找當地人注冊公司,然后將營業執照、對公賬戶等手續賣給周某等人使用。檢察院指控周某分多次從王某處購買共20套營業執照及對公賬戶用于享受優惠返稅。
該案中存在的一個問題是證據材料中沒有周某所買的那些營業執照的原件,也就是偵查機關當時沒有查扣到該案中最主要的物證,只是到工商部門調取了這些公司的工商信息,這導致本案缺少了證據鏈條上最重要的一環,能指證周某的就是一些證人證言及周某自己的供述,但是本案最主要的一個證人即向周某出售營業執照的中介王某因出售的營業執照太多,記不清向周某出售了多少套,這樣本案中指控周某買賣營業執照的套數上存疑。加之偵查機關的疏忽,訊問筆錄存在很多瑕疵,證人證言有相互矛盾之處,為此我們多次與檢察院、法院在量刑問題上溝通。
最終經過辯護,當事人周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避免了牢獄之災。刑事辯護過程中最主要的是要善于在大量案卷材料中尋找辯點,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