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愿意離婚的,男方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且確認雙方感情破裂的,即使另一方不同意,也應當準予離婚。找法網提醒,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的,可以進行分居,《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女方不愿意離婚起訴需要準備如下材料:
1.民事起訴狀(一式兩份)。
2.身份證或居住證件復印件(一式兩份)。
3.婚姻存續的證明材料;
4.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5.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6.孩子狀況。提供孩子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孩子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夫妻雙方經濟狀況。夫妻雙方收入、存款、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離婚起訴開庭多久判決取決于適用的程序以及案件的復雜性等因素,總的來說,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之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的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