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過錯,導致賠償,另一方沒有賠償責任
侵權訴訟中如果侵權是由于夫妻中的一方造成的,夫妻中的另一方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侵權之債不是為了維持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形成的必要支出和投入,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但實踐中對于侵權責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仍存在一定爭議,應當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確定。
夫妻共同的債務有: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3.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1.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找法網提醒您,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后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方向另一方追討。
2.協商一致的原則。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3.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4.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的原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