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醫療糾紛后的處理方式如下:
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后,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于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
衛生行政部門作為第三方參與到醫患調解中,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
3.訴訟調解解決
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愿同意的調解。
醫療糾紛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找法網提醒您, 具體的賠償標準和金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判斷。
法律依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