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合同詐騙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合同詐騙70萬的,屬于刑法中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的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怎么量刑還需要看具體案件的情形而定。合同詐騙罪是公訴案件,案件流程大致如下:
1.受害人需要向派出所或公安局報案;
2.報案需要準備一系列的報案材料,警察審核以后符合立案條件便可以立案;
3.立案后公安機關便進行偵查以確定事實和收集證據;
4.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便會將案件移交檢察院。
合同詐騙罪是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罪名,它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找法網提醒您,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既可以由個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也就是說,凡年滿16周歲的人都可成為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除了個人之外,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犯本罪的單位也不僅限于國有企業、公司,任何單位均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