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鑒定期限是在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鑒定手續流程如下:
需要當事人攜帶完整的病歷和醫生的診斷證明到司法鑒定中心,由鑒定所的工作人在參閱完整病歷后核定傷殘級別,然后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并攜帶診斷證明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做鑒定,最后等待鑒定等級或結論公布即可。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找法網提醒您,申請人提出工傷鑒定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提交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在工作時間的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證明。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