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重新鑒定的期限是15日。
當事人可以在此期限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醫療事故鑒定傷殘程序是首先由當事人進行申請,隨后由醫學會組織鑒定,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醫療事故責任認定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等。找法網提醒您,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對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的損害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且存在違規操作、隱匿病歷資料等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ㄒ唬┻`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ǘ╇[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ㄈ┻z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