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的主要機構是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從受理至出具鑒定報告的時間是60天。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岀是否受理的決定。符合規定情形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岀受理決定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找法網提醒,醫療事故鑒定的收費標準為:首次鑒定(市、地級鑒定)2200元∕例,再次鑒定(省級鑒定)3200元∕例。尸體解剖的基準價為2500元至6000元不等;醫療糾紛鑒定每例收費4300元;傷殘程度評定每例700元;精神狀態鑒定為每例600元;手印鑒定則為每枚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