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有:
1.入住率達到50%以上;
2.首批物業交付滿2年,并且入住率超過30%的
3.首批物業交付滿3年的。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選舉出的業主代表組成
找法網提醒您,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有: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3.續籌并監督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預算和決算;
5.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6.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等。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能代表業主起訴,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該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無關的活動。因此,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的社團組織,其職責是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由于物業管理活動糾紛而形成的訴訟中,業主委員會是適格的主體。當然,業主委員會在行使此項權利時,必須是基于業主大會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