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的公司章程寫法: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具有以下效力:
1.對公司的效力,公司自身的行為要受公司章程的約束;
2.對股東的效力,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權;
3.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找法網提醒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區別有:
1.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間不同,設立協議是調整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行為,設立協議產生在公司成立前,公司的設立階段,經發起人達成一致簽字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是以公司成立為前提的,在公司成立后才能生效,對股東具有約束力。
2.設立協議不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法律文件。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必備的法律文件,任何公司登記成立都必須提交公司章程。
3.設立協議是不要式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必須依據公司法制定,不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為前提。
4.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約束的對象不同,設立協議是全體發起人訂立的,調整的是發起人之間的關系,在發起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公司章程調整的是股東之間、公司與股東之間公司與公司的治理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