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可能屬于行政強制。強拆包括了司法強拆和行政強拆。司法強拆不屬于行政強拆執行,行政強制拆除屬于行政強制執行。司法強拆是由司法機關對違法建筑進行拆除,而司法強拆的主體是法院而不是行政機關,所以司法強拆不屬于行政強拆執行。行政強制拆除屬于行政強制執行。是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相對人的財產采取的,強制其履行義務,實現行政決定內容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行政強制執行具有以下特點:
1.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一方的個人、組織不履行行政義務為前提,在一般情況下,這種不履行還必須有不履行的故意。不履行行政義務大致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從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另一種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必須履行的義務。
2.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強迫相對一方履行行政義務,直接影響著相對一方的權益,因此,強制執行的內容與范圍應以行政義務為限,以最小損害相對一方權益為原則。
找法網提醒您,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是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
行政機關是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為了維護社會生活秩序,及時打擊一些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許多法律、法規都賦予某些行政機關具有執行權。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對抗拒執行的,強制執行。
依照這一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拒不履行拘留決定的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機關就是公安機關,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具有行政拘留的執行權。